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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3日,浙江证监局公告称,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“浙江新能(600032)集团”或公司)及、吴荣辉、王树乾、张利、杨立平出具警示函。
经查,浙江新能集团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规事项:
一是公司与关联方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财务公司)金融协议到期后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,且相关决议经股东大会否决后公司仍持续与财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,逾期6个月才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。
二是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浙江浙能电力(600023)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设立浙能绿能新能源(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)有限公司,公司出资金额达到披露标准,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
浙江证监局指出,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三条规定,时任董事长吴荣辉、时任总经理王树乾、董事会秘书张利、财务负责人杨立平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四条、第四十一条规定,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。
浙江证监局决定,对浙江新能集团、吴荣辉、王树乾、张利、杨立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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